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诉人龚身小仙不服吉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申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龚身小仙:

你因与被申请人吉首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杨某亮、杨某贵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07)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7)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有新的证人赵先桥、周某、龚自仙、廖身小仙、符自莲证实,争议地是你夫杨某富分家时分得的空地由你管理使用了20年,足以推翻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龚身小仙、杨某亮、杨某贵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案争议地是上世纪六十年代人民公社时期村集体分给杨某文(杨某富、杨某贵之父,杨某亮之祖父)作为自留地使用。1999年之前杨某文和龚身小仙都耕种过争议地,1999年之后杨某亮在耕种争议地。证人赵先桥、周某、龚自仙、廖身小仙、符自莲的证言在原审中已质证过,不是新证据,且证人赵先桥、周某、龚自仙、廖身小仙、符自莲均不是杨某富分家时的见证人或者在场人,对杨某富的分家情况应当不知情,其证言也不能证明争议地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形成时间,证言的客观性难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很小,不宜采信。故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们尊重客观事实,服判息诉。

应当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