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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郭某、朱某与被申请人戴某、张某、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男,47岁。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崔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戴某,男,46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女,53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申请再审人郭某、朱某与被申请人戴某、张某、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永中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8月10日、2010年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6月11日,一审原告戴某、张某、唐某以合伙纠纷起诉至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已据为已有的合伙售房款x元及其利息x.88元;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代为支付税款x元及其利息6458.4元。二被告郭某、朱某对本案进行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代为交纳的税款,其中戴某应返还x元,张某应返还x元,唐某应返还x元,共计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戴某、张某、唐某偿付合伙分配款合计人民币x元及利息(其利息从2006年12月2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合伙分配款偿付完毕日止);二、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戴某支付缴税款x元,向原告(反诉被告)唐某支付缴税款x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戴某、张某、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朱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郭某、朱某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将交由两申请人处置的“半个单元八套住房所获售房款x元认定为五合伙人结算后的利润,应由五合伙人均分”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判决两申请人支付戴某所缴税款x元、支付唐某所缴税款x元是错误的。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审理,可本案三次开庭均由审判长一人独任审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戴某、张某、唐某辩称,一、二被答辩人的请求事项与法律不符;二、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原审法院程序合法。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辉

审判员朱某生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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