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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证网吧经营者,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姜丽媛、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始,被告人龚某在本区X镇X村姚泾X号自家搭建的房屋内经营无证网吧,为招揽生意,被告人龚某在明知该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电影的情况下,仍放任顾客观看。

2010年1月2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龚某抓获,并从该网吧电脑内查获了258个淫秽视频文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张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检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现场及淫秽电影截屏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显示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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