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延津县水利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申东坡,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刘某某诉原审被告延津县水利局行政赔偿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刘某某不服,上诉称,周某某是延津县水利局主管水政的副局长,对水务警务室有领导权,在怀疑我家水表有问题时,便带领水务警务室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水表卸下进行鉴定,这足以说明周某某是在履行他副局长职责的行政行为,而作为自来水公司则无此项权利。另外水务警务室人员与周某某是上下级关系,有绝对的利害关系,故他们的证言可信度低不应采信,而媒体记者的证言可信高应采信。故一审裁定错误,应判水利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我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张春行

代审判员韩涛海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