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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某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奉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区。

被告王某乙(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栋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但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6日婚生男孩王某乙臻。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某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奉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儿子王某乙臻由原告奉某抚养至5周岁,此期间,被告王某乙每月承担王某乙臻抚养费500元;王某乙臻5周岁至18周岁止,由被告王某乙抚养,此期间,原告奉某每月承担王某乙臻抚养费300元;

三、原告奉某与被告王某乙分别抚养王某乙臻期间,均有探望的权利和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奉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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