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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龚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甲,女,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龚某乙,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海云,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龚某甲诉称,2010年8月13日原告和龚某甲在双牌县购物,15日回家后被告对原告说,昨天看到你和蒋云义一起在兴隆街。后来被告又到龚某生家说蒋云义从金凤凰宾馆出来,并再次说起看到原告和蒋云义一起在兴隆街。之后,此事就在村里传开,都认为原告与蒋云义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费x元,精神抚慰金x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龚某乙向原告龚某甲赔礼道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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