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委托代理人蔡铭,益阳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现在湖南常德市朱湖劳教所劳教。

原告晏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婚前,被告有吸毒恶习,婚后,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现在湖南常德市朱湖劳教所劳动教养,现原、被告在一起时间较少,无共同语言,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原告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如原告达不到被告提出的经济要求,被告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被告有吸毒恶习,2010年被公安机关处以二年劳动教养处罚,现在湖南常德市朱湖劳教所劳动教养。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无同共财产和共同债权。被告陈述2009年因为开店向妹夫谢运湘借款8000元,借钱时原告不知情,事后,被告向原告说过。原告表示对该债务不知情,也不认可。被告的吸毒恶习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愿意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结婚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定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有吸毒恶习,被公安机关处以二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仅以原告无法达到被告的经济要求而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准许。关于共同债务问题,被告提出2009年因开店向谢运湘借款8000元,原告不认可,本院考虑到被告在劳教期间,提供证据存在困难,本院对该借款不作处理,被告和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诉某处理。原告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费4000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告晏某给予被告刘某经济帮助费4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胜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