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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获嘉县徐营中心校李吴巷学校、获嘉县徐营镇邢韩学校、获嘉县徐营镇第三初级中学、获嘉县徐营镇中心校、获嘉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徐营中心校李吴巷学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X镇邢韩学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X镇中心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教育局。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徐营中心校李吴巷学校、获嘉县X镇邢韩学校、获嘉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获嘉县X镇中心校、获嘉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某某系民办教师,1967年至1982年间受徐营镇X村大队任用到李吴巷小学(即现在的李吴巷学校)任教。1982年李吴巷小学初中部合并至邢韩中心校(现该校分立为邢韩学校和徐营镇三中)。1987年至1991年间原告郭某某在邢韩中心校任教,1991年原告被解聘。之后,原告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2003年元月23日获嘉县教育局作出处理意见:一、郭某某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二、国家教育部规定2000年底全国民师转正工作全部结束,教育局无法处理此事。2008年9月1日原告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郭某某1991年被学校解聘后未再从事任教工作,因法无溯及力,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原告所诉属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政策调整问题,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称:上诉人是教龄长达21年的民办教师,是持证一级残疾人。获嘉县教育局弄虚作假,非法取缔上诉人的民师资格。请求参照残疾人保障法重新审理。

五被上诉人答辩称:郭某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能据此调整此前的民事活动。郭某某所诉属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政策调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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