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左a与被告徐c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左a,男,汉族,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c,女,汉族,户籍地x省x县x乡x村,现住上海市x区x镇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鲍d,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a与被告徐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左a及其委托代理人陈b、被告徐c及其委托代理人鲍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a诉称,原被告于200x年x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左e。婚初感情一般,婚后三个月被告怀孕,原告希望被告可以留在上海生孩子,但被告执意要回河南老家生。孩子出生后被告领着到了上海,但原告及原告家属怎么看都觉得长得不像原告,之后双方因为小孩问题闹矛盾。被告曾经要拿刀砍原告,2006年底原告曾起诉要求过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呈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2、汇款收据7张,旨在证明被告在河南老家生孩子的时候,原告经常寄钱过去。

被告徐c辩称,恋爱、结婚、生育过程均无异议,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要求小孩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一直怀疑小孩非其亲生。

被告向法庭提供居委会证明1份,旨在证明原告怀疑小孩非其亲生。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左e。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小孩问题,双方常发生争吵,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应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希望所生之女随已生活,考虑到原告对该女是否亲生存有疑虑,同时因孩子为女性,从其今后的生活和学习来看,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双方陈述的动产,原告虽表示系其婚前购买,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确认有一枚原告婚前购买的铂金钻戒在被告处,故被告应予以归还。被告方主张的原告领取的12万多元的买断工龄款,该款主要系对原告今后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其婚姻存续期间部分应属共同财产,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不长,本院酌情考虑由原告支付给被告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左a与被告徐c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左e随被告生活,原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左e十八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电视机一台、挂璧式空调一台、DVD影碟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现在被告处原告婚前购买的铂金钻戒一枚,由被告归还给原告。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买断工龄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