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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原住(略),现住金龟镇X组。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便以夫妻名义同居,2003年大女儿出生才八个月,原告因被告沉迷赌博,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毒打原告,逼原告投河自尽,被人救起。2004年、2005年被告又毒打了原告,2006年因赌债常打骂原告,并多次扬言离婚,原告不得已外出打工,2007年4月原告在人民公园对面开了个南杂店,原告做生意的收入因被告赌博吸毒打K粉挥霍一空,被告还时常对原告性暴力,经常打骂原告,摧残原告的精神及肉体,同年9月原告去广东打工,被告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集嫖、赌、毒于一身,对原告施加暴力,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现请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小孩子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曾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曾某利,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曾某盈,双方于2005年5月31日经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也好,2007年8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吵打,原告曹某外出广东打工,2010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俐(女,7岁)、曾某盈(女,6岁),由被告曾某抚养至18周岁。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由原告曹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每年的1月份之前付当年的抚养费。

三、原告曹某有权探视女儿,被告应给予协助配合。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郁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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