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红,男,X年X月X日出生。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1年3月至2002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平桥支行龙井营业所主任、长台营业所信贷员期间,以拉存款为名,先后吸收储户蔡XX存款x元、张XX存款x元、黄XX存款x元、方XX存款x元、甘XX存款x元、郭XX存款x元、谭XX存款x元,共计x元。被告人刘某某给蔡XX、张XX开具了龙井营业所的过期储蓄存款单,给黄XX出具一张加盖龙井营业所公章的欠条,给方XX、甘XX、郭XX、谭XX开具了长台营业所的过期储蓄存款单。之后,刘某某未将吸收的存款x元入帐,而转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

2001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平桥支行龙井营业所主任。为拉存款完成储蓄任务,刘某某向其姐刘XX(已判刑)提出帮助。2001年6月18日,刘XX将其保管的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扶贫专项贷款x元先转到Im河区X村信用联社谭家河信用社高XX的帐户上,6月28日,高XX将x元电汇到龙井营业所胡XX的帐户上。2001年6月23日,刘XX取出现金x元交给刘某某,又电汇x元到龙井营业部蔡XX的帐户上。2001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以胡XX、蔡XX的名字和假身份证将x元和x元取出,连同x元转借给朋友做生意使用。

案发后,2002年12月,刘XX将x元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009年4月,刘某某退出挪用款x元交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采纳了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XX、蔡XX、甘XX、谭XX、郭XX、蔡XX、高XX的证言,查帐证明、帐务票据及存单、借条复印件,已生效法律文书,原审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证明,自首笔录及自首材料等证据。据此,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有自首、退赃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某某以出具过期存款单及欠条的形式将储户蔡XX、张XX、黄XX、方XX、甘XX、郭XX、谭XX等人存款x元挪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有上诉人刘某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帐务票据、存单、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刘某某将刘XX为帮助其完成存款任务而挪借的扶贫专项贷款x元再转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亦有上诉人刘某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查帐证明、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各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称原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考虑了上诉人有自首及全部退还赃款等法定、酌定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身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