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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谭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某。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谭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谭某已依据双方于2011年3月30日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某明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伍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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