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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与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

委托代理人曾玲玉、卢某某,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X号荣宝华商城AX号楼X号房。

代表人叶某某,经理。

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建生,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某与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刘某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卢某成、雷碧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玲玉,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货物,货到付款。协议达成后,自2008年1月5日至2008年8月23日原告陆续为被告一供货,刚开始几次,被告一还能按照双方的约定货到付款。之后,被告一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原告货款。经双方于2009年4月3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1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未付款给原告。被告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是凭被告二资质联系业务。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被告一凭被告二的资质开展业务;

2、企业电子档案,证明被告二的主体资格;

3、结算清单,证明被告一欠原告16万元货款的事实。

两被告辩称:1、被告一与原告的货款经过结算,结算清单上的公章确实是被告一的公章,但该清单可能是贺耀华与原告私自制作的。2、结算后,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x元,因此尚欠的货款应为x元。3、被告二不知道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存在该笔债务,因此被告二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被告一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领(借)款单;

2、建行存款凭条(2万元);

3、建行自动存取款机客户通知书;

4、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

5、建行存款凭条(1万元)。

以上证据1-5证明被告一在结算后已向原告支付了x元货款。

被告二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交易往来,2009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结算清单,确认截止2009年4月3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油漆货款16万元。之后,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了x元货款,至今尚欠x元。

另查明:被告一于2007年4月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系被告二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一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09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结算清单,确认截止2009年4月3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油漆货款16万元。被告一辩称结算清单可能是经手人贺耀华与原告私自制作的,但被告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一承认结算清单上的盖章系其单位公章,因此对被告一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结算清单签订以后,被告一就应付款给原告,由于结算清单签订以后,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了x元货款,至今尚欠x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按被告尚欠数额予以支持。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告一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被告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应向原告洪某支付货款x元;

二、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1422元,由两被告负担207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某媛

人民陪审员卢某成

人民陪审员雷碧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韦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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