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胡某丙等犯盗窃罪,李某己、胡某庚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14日被原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16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5月5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因犯拐卖人口罪、盗窃罪于1983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5月5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8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8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某庚,男,X年X月X日生。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8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2月8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苗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5月5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2009年12月24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2月8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宋某某、刘某丁、张某戊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某己、胡某庚、周某某、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某○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8年11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胡某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曹某庄曹××家,撬门、剪锁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由他人联系将这两头牛以6000元的价格卖掉。后宋某某又驾车将几人拉回河南省南阳市市区。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共价值x元。2、2009年1月3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胡某丙三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小望城朱××家,采取毒狗、剪断铁丝网的方法入院,将其家中一头奶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由胡某丙联系将这头牛以4500元的价格卖掉。后宋某某又驾车将几人拉回河南省南阳市市区。经鉴定,被盗奶牛价值9000元。3、2009年1月4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胡某丙三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镇X村全庄郭某强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一头母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由胡某丙联系将这头牛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庚。此后,宋某某又驾车将几人拉回河南省南阳市市区。经鉴定,被盗母牛价值4500元。案发后,母牛已追回退还失主。4、2009年1月6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胡某丙三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街村曾××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两头耕牛、一头杂交奶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由胡某丙联系将这头牛以x元的价格卖掉。此后,宋某某又驾车将几人拉回河南省南阳市市区。经鉴定,被盗母牛价值x元。5、2008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前土屯西组白××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7700元。6、2008年10月22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大侯庄潘××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x元。7、2008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新集王××家,翻墙、剪锁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x元。8、2008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刘某丁三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小刘某毕××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两头奶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这两头奶牛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两头奶牛总价值x元。案发后,奶牛已追回退还失主。9、2008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刘某丁三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李某岗刘××家,翻墙入院,将其家中一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这头耕牛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4500元。10、2008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刘某丁三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杨某庄王××家,翻墙入院,将其家中一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这头耕牛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4800元。11、2008年12月26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小马庄胡某华家,挖洞入院,将其家中18只寒羊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羊拉走,将其中12只羊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苗某。经鉴定,被盗寒羊总价值x元,苗某所收12只寒羊价值7900元。12、2008年11月13日夜,被告人张某乙、张某戊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李某庄李某明家,翻墙、剪锁入院,将其家中两头耕牛、六只山羊盗走,张某乙将两头耕牛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夏付明将六只山羊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共价值9500元,六只山羊共价值3700元。13、2008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胡某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大刘某刘××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两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两头耕牛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庚。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6000元。14、2008年12月2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镇X街王××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三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三头耕牛以x元的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x元。15、2008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老良庄王××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二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二头耕牛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价值x元。16、2008年12月28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大刘某李××家,采取毒狗、挖洞入院的方法将其家中二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二头耕牛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被盗二头耕牛价值6000元。17、2008年12月7日夜,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乘坐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镇魏营张××家,翻墙入院,将其家中三头耕牛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己驾驶自己的豫x时风农用车将牛拉走,将三头耕牛以8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x元。18、2008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李××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2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5000元。19、2008年3月15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李××家,盗走耕牛一头。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500元。20、2008年9月18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刘××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2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3000元。21、2008年5月11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刘××家,盗走耕牛一头。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500元。22、2008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刘××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2000元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4000元。23、2008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张××家,盗走耕牛三头,后以26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总价值7500元。24、2008年11月6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彦庄王××家,盗走耕牛二头,后以5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总价值9500元。25、2007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张××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3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5000元。26、2008年5月29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孙××家,盗走耕牛二头,途中一头小牛跑回,后以28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4300元。27、2008年1月24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和平庄李××家,盗走耕牛二头,后以5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6500元。28、2008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和平庄李××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2000元价钱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3500元。29、2008年1月4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艾庄王××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32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3500元。30、2008年4月26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袁××家,盗走耕牛二头,后以3000元价钱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7000元。31、2008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裴××家,盗走耕牛三头,后以5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8000元。32、2008年3月27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艾庄邱××家,盗走耕牛二头,后以42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4900元。33、2008年3月1日夜,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张寨王××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3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5500元。34、2008年8月20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组张××家,盗走耕牛二头,后以35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7000元。35、2008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胡某丙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镇X村李××家,盗走耕牛一头,后以22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65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乙共参与盗窃17起,价值x元;胡某丙共参与盗窃23起,价值x元;李某甲共参与盗窃8起,价值x元;宋某某参与运送盗窃团伙成员13起,价值x元;刘某丁共参与盗窃3起,价值x元;张某戊参与盗窃1起,价值x元;李某己运输、销售赃物13起,价值x元;胡某庚收购赃物2起,价值x元;周某某收购赃物5起,价值x元;苗某收购赃物1起,价值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到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主动退赃x元;被告人张某戊主动退赃4000元;被告人李某己主动退赃3000元;被告人宋某某主动退赃2000元。失主王××从公安机关领走现金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张某戊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照片,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被告人宋某某的车上扣押了作案工具破坏钳、钢钎、手电筒。

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对被告人刘某丁、张某戊、周某某、苗某的辨认情况,被告人张某戊、周某某对张某乙的辨认情况,被告人宋某某对刘某丁的辨认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5、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河南省南阳市租住房某登记表,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在南阳市的住宿情况。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牛羊的价值。

7、被告人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刘某丁的供述,证明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刘某丁等人结伙盗窃和销赃的经过;被告人张某戊的供述,证明张某戊伙同张某乙等人盗窃的经过;被告人李某己的供述,证明李某己将盗窃的牛拉给买主的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明宋某某将张某乙等人拉到现场附近和接回的经过;被告人胡某庚的供述,证明胡某庚买牛的经过;被告人苗某的供述,证明苗某买羊的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周某某买牛的经过。

8、失主曹××、朱××、郭××、曾××、白××、潘××、王××、毕××、刘××、王××、刘××、王××、王××、李××、张××、李××、李××、刘××、刘××、刘××、张××、王××、张××、孙××、李××、王××、袁××、裴××、邱××、王××、张××、李××等人的陈某,证明各自家牛被盗的经过;失主胡某中的陈某,证明自己家羊被盗的经过;失主李某明的陈某,证明自己家牛、羊被盗的经过。

9、证人曹某辛、曹某某的证言,证明曹××家牛被盗情况;证人王某壬、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朱××家牛被盗情况;证人郭某、赵某某、方春燕的证言,证明郭××家牛被盗情况;证人熊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曾××家牛被盗情况;证人李某癸、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白××家牛被盗情况;证人潘某某、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证明潘××家牛被盗情况;证人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王××牛被盗情况;证人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毕××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家牛被盗情况;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证言,证明胡某中家羊被盗情况;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明家牛、羊被盗情况;证人郝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家牛被盗情况;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家牛被盗情况;证人景某某、梅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家牛被盗情况;证人雷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证明张长五家牛被盗情况;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岳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家牛被盗情况;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家牛被盗情况;证人郑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证明张××家牛被盗情况;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王××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张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孙××家牛被盗情况;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家牛被盗情况;证人李某某、房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家牛被盗情况;证人袁某某、裴某某、裴某某的证言,证明袁××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裴××家牛被盗情况;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邱××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张某某、辛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家牛被盗情况;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家牛被盗的情况。

10、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1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第3起一头牛、第8起二头牛已追回退还失主。

12、退赃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己退赃3000元,被告人宋某某退赃2000元。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刘某丁、张某戊、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个人财物,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宋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丁、张某戊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胡某庚、周某某、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运输、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胡某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张某戊均系从犯,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予以减轻处罚;刘某丁、苗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被告人胡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刘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被告人张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李某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被告人胡某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宋某某、共同退赔曹××x元,朱××9000元,曾××x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乙退赔白××7700元,潘××x元,王××x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宋某某、刘某丁共同退赔刘××45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乙、宋某某共同退赔胡某华x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乙、张某戊共同退赔李某明x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宋某某共同退赔刘××6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乙、宋某某共同退赔王××x元,张××x元,王××x元,李××6000元;责令被告人胡某丙退赔李××5000元,李××2500元,刘××3000元,刘××2500元,刘××4000元,张××7500元,王××9500元,张××5000元,孙××4300元,李××x元,王××3500元,袁××7000元,裴××8000元,邱××4900元,王××5500元,张××7000元,李××6500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主要上诉理由:我没有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原判认定我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我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我参与13起犯罪,除第2起和第4起之外的其它11起我都不是拉他们去盗窃的。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宋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刘某丁、张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个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刘某丁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某、张某戊均起次要作业,系从犯;张某乙、胡某丙、李某甲、宋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丁、张某戊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李某己、胡某庚、周某某、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运输、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某某甲上诉所称没有参与实施盗窃、应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刘某丁在公安侦查阶段均对李某甲参与实施盗窃的情况做出了供述,且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盗得财物的情节,与相关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张某乙等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等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互吻合,因此,李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宋某某上诉所称原判认定其参与驾车接送同案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原判对其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明知张某乙等人实施盗窃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接送张某乙等人的情况做了相应的供述,其供述的情况与同案被告人张某乙、胡某丙、刘某丁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原审法院也已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因此,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某剑

代理审判员马景某

二○一○年三日二十日

书记员张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