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冯磊与被告上海奥多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被告XXX,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原告XXX与被告X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于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是一家拥有XXX品牌在上海地区使用权的公司,其出资建设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的分店,授权原告承包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原告应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被告人民币x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被告予以退还,原告每月必须向被告上交管理费,合同期第一年每月3400元,以后每年以3%-10%的幅度递增。如因场地所有者与被告终止场地租赁协议,该分店被取消时,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x元。合同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未退还上述款项。据此,原告XXX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保证金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XX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被告收取保证金的收据等。

被告XXX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XXX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XXX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委托经营协议已期满终止,被告应当返还保证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XXX保证金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继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