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陆某娣等诉成某女等赡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成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成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费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成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成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陆某某、成某甲诉被告成某甲、成某甲、费某某、成某甲、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木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成某甲、成某甲、费某某、成某甲、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成某甲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五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原告省吃俭用将五被告抚养成某。现两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每人每月平均需要花去医疗费某百余元,而两原告的养老金仅五百元,根本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开支。现要求判令五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被告成某甲、成某甲、费某某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给付原告赡养费。

被告成某甲辩称:自己无业,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

被告成某乙辩称:两原告的经济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不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五被告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每人每月有养老金500元,现两原告以经常需要治病,医疗费某出增多,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因五被告意见不一,且为父母的赡养问题五被告关系紧张,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发放养老金的银行交易记录、病历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某权利。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微薄,要求五被告负担赡养义务,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某数额,可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某甲、成某甲、费某某、成某甲、成某乙自2010年4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陆某某赡养费150元;

二、被告成某甲、成某甲、费某某、成某甲、成某乙自2010年4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成某甲赡养费1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某甲、成某甲、费某某、成某甲、成某乙各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木金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蕾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李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纠纷案 赡养 陆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