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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所作的养老金核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所作的养老金核定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定于2009年9月14日、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明辉

审判员马金铭

代理审判员高凌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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