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区×××。
法定代表人黄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b,女,汉族,×××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
委托代理人常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2月,被告赵b向上海D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市X路×××房屋,因其缺乏资金,遂通过庄a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0万元,由庄a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将80万元通过支票支付给上海D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2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遭其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
被告赵b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b应于2009年12月17日归还原告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8万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2009年12月17日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姜渭清
审判员由力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美
书记员钟益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