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a,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a,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a、张a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8月中旬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与原告进行商务沟通,要求原告完成BGA××2项目的设计服务及相关产品。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发出的报价单,并于2008年9月5日向原告发出正式采购订单。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完成了BGA××2项目,包括提供设计、制造、采购元器件和装配服务并将产品提交给被告。被告应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430元。原告于2008年9月30日开票并给付。但被告只支付了10,000元,尚欠10,43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并于2009年6月9日委托上海C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于7日内支付拖欠款10,430元,但被告至起诉之日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服务及相关产品价款10,430元。

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诉讼请求:

1、采购订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送货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了产品。

3、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08年9月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4、2008年11月13日的企业询证函一份,证明被告已经认可了所欠的款项为20,430元。

5、快递单及律师函各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向被告催讨剩余的款项10,430元。

6、原、被告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一组,证明双方之间履行合同的过程,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催款。

被告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鉴于被告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采购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项目产品的设计、生产、装配,并且已经将产品交付给了被告,且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被告。被告对于拖欠的货款金额也是以书面的方式加以确认的,但是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有部分货款未能支付给原告,据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的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B微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0,430元。

案件受理费30.3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锋

书记员沈春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