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姜XX、谌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溆浦县X镇X街。

法某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谌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姜XX、谌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某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计生征决字(2011)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某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姜XX、谌XX于2011年1月28日违法某育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1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姜XX、谌XX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1)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某、法某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姜XX、谌XX合法某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后,在法某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溆计生征决字(2011)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

申请费80元,由被执行人姜XX、谌XX承担。

审判长向丽玲

审判员邹生友

审判员舒某强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夏洪杰

附:相关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某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某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某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某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某以由人民法某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某、法某、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某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某管辖。

人民法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某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某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