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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某.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卫某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朱子纯。由于婚前对朱XX了解甚少,婚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经济生活发生争执,不管原告和孩子。2006年朱XX竟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事情被揭穿后,朱XX便失踪了,至今没有音讯,原告带着孩子多方寻找未果。由于朱XX离家出走多年,其父母经常吵骂原告和孩子目的是让原告让出房子,给原告和孩子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无某,原告于2008年搬出朱XX家,现在外租房居住,原告现无某作、无某活来源、无某、生活拮据,全凭娘家、兄长接济度日,生活十分困难。现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子纯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朱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朱子纯。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家务琐事而发生争执,被告朱XX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子纯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家庭矛盾不能妥善处理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致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女朱子纯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并不为过,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卫某与朱XX离婚;

二、婚生女朱子纯由卫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朱XX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自2011年2月起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鸿

代审判员:雷海花

人民陪审员:冀翠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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