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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马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曾用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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