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9月27日被刑拘,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庄矿东山工人村七层楼,从七楼楼顶翻窗进入李XX家。早上六时许被李XX发现,后张某某用左手掐住李XX的脖子,右手用菜刀指着李XX,抢走李XX存有1500元的邮政存折一个,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在平顶山市区邮政储蓄所取走现金1500元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辩称,自己只是酒后到被害人家中借钱,没有抢劫的故意。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但认定入室抢劫不妥,应以抢劫罪中止量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庄矿东山工人村七层楼社区,从楼顶翻窗进入居住在七楼的被害人李XX家,张某某先躲在李XX家厨房,后拿了一把菜刀来到侧室。早上六时许被李XX发现,张某某即上前用左手掐住李XX的脖子,右手用菜刀指着李XX并进行威胁,抢走李XX邮政存折一个,并从李XX口中得出存折密码,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在平顶山市区从邮政储蓄所取走现金1500元后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我在大庄矿工人村李XX家附近,发现他家北面的窗户没有关,就从楼顶跳到他家的窗台上,翻进李XX家。当时天还没有亮,他家人都在睡觉。我想向他家借钱,可是他家都没有起床,就在他家待到天亮。后发现她家有人起床,就从她家厨房拿了把刀来到她家东面的侧屋。这时李XX起床去卫生间发现我在她家。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想的上前就用左手叉着李XX的脖子,右手拿着她家的菜刀。把李XX推到她家的客厅墙上。她害怕的对我说有啥事好好说。我说我不想伤害你只想借你点钱。这时李XX的孩子听到动静起床了,我卡着李XX的脖子对他们说“我不会伤害你们只想借点钱,你们两个别动”。李XX的孩子也没敢说话都去卫生间了,我向李XX借钱,并说两个月后还她,她就给我一个存折上面有一千多块钱。后李XX把她的存折给我并说密码是帐号后六位。之后我拿着李XX家的存折和菜刀就走了。我到她家一楼把菜刀扔到垃圾箱里了。后坐车就去平顶山了,在平顶山市X路X路交叉口邮政储蓄所我取了1500元钱,我看存折户名是李XX。

2、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8月28日早上六时许我醒了,起床后到厕所,发现我家另一个房间有人影在动。我走过去看见一个男的靠着墙站着,我被吓得大叫一声。这个男的就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右手拿着俺家的刀。指着我说“不许动、不准叫,不然弄死你”。这时我才知道他是俺家前面楼上的张某某,我就劝他不能这样做。这时我儿子和女儿被惊醒了起床来到客厅里。这时张某某看我们人多,就用手掐着我脖子对李X和李X说“不许乱动,动了弄死我,让他们都去厕所”。李X、李X怕我受伤也就听张某某的进厕所了。我还是劝张某某不要做傻事。张某某向我要一万块钱,我说家没有钱。我看不给他钱不行,就把我家的存折给他了,又把存折密码给张某某说了。

3、证人李X证言:2009年8月28日早晨6时许,我和我姐在我家睡觉时,听到我母亲呼喊一声,我和我姐都醒了。后看到住在我家楼对面的张某某正用一只手卡住我母亲的脖子,另一只手拿一把菜刀架在我母亲的脖子上,并且喊道“都别动,动了杀死你们”。后叫我们双手背后靠在墙边蹲下,由于害怕我和我姐都按照他的意思做了。张某某又叫我和我姐去卫生间把门关上不准出来。我到卫生间他又逼着我母亲到客厅。大约两分钟后我听到有关门声,我和我姐从卫生间出来,这是张某某已经跑了。我母亲被张某某用刀逼住要钱,由于害怕将一张存折和密码都给他了。存折上有1500元钱。

4、证人李X证言:那个男的看到我们都醒了,于是一只手掐住我母亲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菜刀向我和我弟挥舞着说“都别动,再动我动手了”。后他又让我弟和我到卫生间。后来听我母亲说他用刀逼着我母亲要钱,由于害怕我母亲把一个存折给他了,在他的威胁下又告诉他密码了,存折上有1500元钱。当时那个男的要x元钱。

那个男的叫张某某,我认识他。他家在我家的对面住,是平煤集团大庄矿工人。

5、证人庞XX证言:2009年8月29日我和张某某去郑州的车上,张某某把存折给我,叫我装在包里并说是他妈的存折。我看存折户主是李XX,最后取款日期是8月28日,取了1500元钱。

6、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显示其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存折索要密码并取出现金1500元予以挥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自己只是酒后到被害人家中借钱,没有抢劫的故意”及辩护人称“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但认定入室抢劫不妥,应以抢劫罪中止量刑处罚”的辩护意见,均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仲平

审判员宋继宏

代理审判员陈营珠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