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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诉张某、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X区南官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某、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金艺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张某、郑某签订自助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某为被告张某在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期间内与原告实际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x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复某、罚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如被告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息。2011年3月23日,被告张某依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6月20日,月利率8.19‰。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郑某亦未代偿。现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与借据期内利息7289.1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285‰计算的逾期息;被告郑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自助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郑某承诺为被告张某在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期间内与原告实际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x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复某、罚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二、借款借据1份,证明被告张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张某、郑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

经开庭审理,二被告未到庭,且在收到本院送的达应诉通知及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自助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某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张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逾期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上述款项,并要求被告郑某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止按借款借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自助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逾期息;被告郑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被告郑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

审判员金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雨思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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