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员工。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被告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某春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称,被告高某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x,之后被告分别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暂算至2010年1月25日,累计透支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包括滞纳金、超额费用、取现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28,638.36元。
被告高某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高某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8,638.36元,被告应于2010年3月底之前还清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7.98元,由被告高某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3月底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2010年3月2日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钱某春
书记员尹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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