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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1日在投案途中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乘警查获,2011年3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3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银钢”二轮摩托车,沿V]岈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街中段时,将被害人朱臭撞伤致死。经遂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认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赵某肇事后有逃逸情节、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故发生过程属实,但赵某肇事后没有逃逸。辩护人还认为赵某有自首情节、肇事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提供有V]岈山镇X某民委员会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银钢”二轮摩托车,沿V]岈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街中段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走的被害人朱臭撞倒,造成朱臭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赵某外逃,其亲属赔偿朱臭亲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1年3月11日,赵某由山西大同回遂平投案途中,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乘警查获。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2010年7月29日晚,其和几个朋友在彭某家喝酒后,骑摩托车带着冯占威沿V]岈山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该街中段时,其骑的摩托车撞着什么东西了,其和摩托车都摔倒了,后来其被送到医院,在医院听说自己撞住人了。其骑的是冯占威的摩托车,摩托车没有行车证,其也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在医院时其就知道被撞的人死了,家里赔偿对方12万元钱。其出院后先后去正阳、内某、山西大同打工,打工期间其电话号码换了,没有给家里人说过,也没有给家里人联系过,家里人也没法给其联系。2011年3月份得知他的事还没有处理完,就从山西大同回来投案,在回来途中被查获。

2、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29日晚,其和赵某等人一起在彭某家喝酒后,赵某骑着其摩托车带着他沿V]岈山街由北向南行驶到街的中段时,撞着一辆自行车,把其甩了出去,其爬起来看见赵某在路西边躺着、一个女的稍靠中间躺着,其去喊那个女的,发现她的头后部流血了。这时赵某也坐了起来,鼻子也淌血了,不知谁打了“120”电话,把那个女的和赵某都拉医院了。同时证明其家摩托车无牌号。

3、证人CCC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9日晚,二人与赵某、冯占威一起在彭某家喝酒后去V]岈山街玩,赵某骑摩托车带着冯占威在前面走,孔广建骑着摩托车带着彭某在后面走。他们沿V]岈山街由北向南行走有一、二百米远时,赵某骑着摩托车出事故了,孔广建没敢停车就直接走了,现场情况看的不太清楚。

4、证人SSS的证言,证实2010年7与29日21时许,其父亲打电话说其母亲出事故了,其赶到V]岈山镇卫生院看到母亲昏迷,就把母亲转到遂平县中医院了。

5、证人QQQ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几号,赵某跟其到正阳开挖掘机,在正阳十几天后,赵某说他骑摩托车碰死人了,赔人家十来万块钱,想去大同干活,在大同可以多挣钱,其就让他走了。

6、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本案事故中,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臭无责任。

7、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朱臭头部闭合性颅骨骨折、弥漫性脑挫裂伤、脑水肿并疝气形成,其程度足可致死已构成本例死因,朱臭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事故发生后提取赵某血样,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9.85mg/x.

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朱臭所骑“新时代-26”自行车车后轮盖瓦凹陷痕迹,与被告人赵某所骑“银钢-125”摩托车车前轮盖瓦面上加层擦蹭痕迹,所留位置的距地高度基本吻合。

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及被害人尸体状况。

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赵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2、遂平县X某卫生院病历,证实2011年7月29日,赵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入住遂平县X某卫生院住院治疗,8月6日出院。

13、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朱臭于2010年7月31日死亡。

14、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出具的查获证明,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遂平县公安局V]岈山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经遂平县公安局V]岈山派出所民警劝投,2011年3月11日,赵某由大同回遂平投案途中,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乘警查获并羁押。

15、遂平县公安局V]岈山派出所出具的外出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外出,被遂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16、赔偿协议书、收某、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赵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害人朱臭出生于X年X月X日。

另有山西大同至遂平的火车票及赵某辩护人提交的遂平县X某委会的证明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某刑。案发后,赵某在投案途中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事故发生后,赵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居委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正当,予以采纳。对赵某及辩护人所辩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经查,赵某在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外出打工,且更换手机号码不与家人及交警部门联系,其上述行为系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表现,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某人民陪审员燕祺祥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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