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某与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吉保金,濮阳县文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40岁。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保金、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2009年5月下旬因陕西一工程需要车辆拉土方,经与被告协商由被告董某某找几辆车去陕西,并商定每辆车由原告预付2000元调车费,待以后从所干工程款中扣除。包括被告董某某在内共六辆车,原告向被告共预支费用x元。到达陕西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六辆车全部返回,被告于2009年6月4日为原告写了一张借条。后经催要未果,要求被告返回预支款x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款条一份。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让被告联系十几部车去陕西蒲城拉土方,一部车3000元调车费,被告联系了另外五个人,实际每部车调车费给了2000元,待以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去时原告说都是好路,到了陕西才知路程比蒲城远一百多公里,盘山路,重车上坡,车受不了,经常高温,实在干不了,工作环境很危险,没法干才回来了。借条是原告逼迫打的,不打条,原告非要扣车。如果双方调解,我同意给原告6000元。

被告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称:“我们去工地前原告承诺的情况与工地上的实际情况不符,我们就商量一块返回,可原告以不打条就扣车逼着董某某打了条,我们都签了字。来回半月左右,单趟900公里,我的车油费消耗了800元,6部车交通罚款缴了5000多,我这一部被罚了3300元”

被告申请证人董某西出庭作证称:“原告承诺的情况与实际路况、路程、作业环境均不相符,有很大差距。我们就准备回来,但原告挡住不让走,强迫我们打了张欠条。”

被告申请证人董某峰出庭作证称:“2009年麦收前,被告董某某给我联系去陕西蒲城拉土方,一方土一公里0.8元,去时一部车给3000元调车费,实际给了每辆车2000元,待以后从挣的钱里扣除。当时原告承诺的是在蒲城干活,重车下坡,空车上坡,都是平原不陷车,到了才知道比蒲城远一百多公里,是重车上坡,老陷车,车跑不动干不成活,包不住本。关键是危险,我们开的都是六轮翻斗车,在平原作业习惯了,在山地环境作业干不了,经常打滑,我的车发生险情差点滑倒山沟里,抵在山坡石头上。与原告承诺的条件完全不相符。实在没法干才回来了,原告逼着被告打了张x元的欠条。油费花了800元,交通罚款缴了15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下旬,陕西一工地老板陈云昭需要车辆拉土方,原告受陈云昭之托,经与被告董某某协商,由被告董某某找几辆车去陕西承揽垫土方工程,并口头商定每辆车由原告预付3000元调车费,待以后从所干工程款中扣除,作业环境跟平原差不多。被告董某某组织联系了包括其所有的共六辆六轮翻斗车,从濮阳出发去陕西蒲城干活。关于调车费,双方在实际履行时变更为每部车垫付2000元,六部车共计x元。路途中,因六部车交通违章被罚款5000元,燃油每部车消耗800元。到达目的地后才知实际作业地点比蒲城远150公里,由于对当地的山地作业环境不熟悉,被告带领的六部车适应不了,其中一部车发生险情差点滑倒山沟里,六部车被迫返回濮阳。经协商,陈云昭扣除原告相应费用后,将对被告的x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崔某某,被告董某某为原告崔某某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被告董某某当庭表示如果调解,愿意承担6000元的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受案外人陈云昭之托与被告董某某订立口头承揽垫土方的工程合同,合同内容为:每辆车由原告预付2000元调车费,待以后从所干工程款中扣除,作业环境跟平原差不多。该口头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诚实的去履行,原告及案外人陈云昭提供的作业环境与约定不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轻信原告对作业环境的描述,没有实地调查作业条件,因不能适应当地的山地作业环境而终止合同履行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因交通违章所造成的罚款损失不应由原告承担,况且被告对原告继受陈云昭的债权自愿承担6000元的还款责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忠伟

代理审判员万宗杰

人民陪审员张培庚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彦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