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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葛市X组与被上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许某市经贸实业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X组。

负责人:王某乙,男,68岁,汉族。

负责人:王某丙,男,6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史某,任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许某市经贸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长葛市X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葛市X组于2011年4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葛市X组自愿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长葛市X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葛市X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波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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