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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凌晨,许昌县公安局苏桥镇派出所公安干警张东升、范某丁、范某戊、张某某等人一起到许昌县X镇武庄抓捕网上在逃犯王某伟。公安干警范某丁、范某戊等人将王某伟控制在王某伟的家屋内准备带出时,遭到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人的围攻,造成逃犯王某伟脱逃,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将公安干警蒋某某的警服撕烂,将公安干警蒋某某、范某丁打伤,经鉴定蒋某某、范某丁所受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凌晨,许昌县公安局苏桥镇派出所公安干警张东升、范某丁、范某戊、张某某等人一起到许昌县X镇武庄抓捕网上在逃犯王某伟。公安干警范某丁、范某戊等人将王某伟控制在王某伟的家屋内准备带出时,遭到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人的围攻,造成逃犯王某伟脱逃,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将公安干警蒋某某的警服撕烂,将公安干警蒋某某、范某丁打伤,经鉴定蒋某某、范某丁所受伤为轻微伤。

另查: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的起诉,并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6月18日晚12时左右,我听到外面很热闹,就出来看,碰见很多人说公安局抓在外边骗人家钱的王某伟,我见王某伟家门口停了两辆警车,我进他家院里见俺村的王某兴、王某卫还有王某伟他叔王某甲、我大哥王某丙、王某伟的妻子萍和几名妇女在院里,还有好几个派出所的同志,萍坐在她家堂屋门口挡住派出所的同志,王某伟在屋里反锁门不出来,派出所的民警在外面给王某伟做工作,他还是不开门,派出所的同志给围观的群众说王某伟是湖南上网的逃犯,跟大家没关系,让群众都散了。这时王某伟的儿子在屋内说:“妈,俺爸把手腕割流血了。”派出所的民警听到这就强行从窗户进屋里了,然后两个派出所的民警打开屋门把王某伟带出来了,门外的两个民警过去控制住王某伟准备把他带上警车,这时就有人上去拉派出所的同志把王某伟护到屋里,王某甲等人挡住派出所的同志不让他们进屋,王某伟趁机跑进屋里把门锁住,我也过去推门让王某伟出来,过了一会儿派出所一个民警找到钥匙把门打开,这时王某伟已经跳窗户跑了。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9年6月18日晚12时左右,我嫂子朱金梅(王某伟的母亲)在我家院子外喊我,让我去南边(王某伟家),我听她喊得很急,也没说什么就起来去王某伟家,大门口停了两辆警车,还围了好多人,俺村的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久、村干部王某兴、王某卫和两三名妇女都在王某伟家院里,王某伟的妻子坐在家门口哭,派出所的同志对群众说王某伟是上网逃犯,跟群众没关系让大家散了。这时王某伟的儿子在屋里说他爸的手腕流血了,我就到王某伟家堂屋门口,看到王某久和王某丙两个人堵在堂屋门口不让派出所的民警进屋,我也挤过去,王某久让我把派出所的人拉走,我也没吭声就用身子挤着、扛着不让派出所的民警进屋,这样挤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说:“人跑了了!”围观的人就去院里了,我在院里站了一会儿就回家了。我当时在堂屋门前挤,我知道我和王某丙、王某久三人挤派出所的民警了,其他情况没看到。

3、被告人王某丙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的一致。

4、被害人范某丁陈述:2009年6月18日,特情向我所反映湖南省上网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伟在家中躲藏。我所所长张东升就组织我所民警蒋某某、范某戊、张某某和我五人前去抓捕。晚上12点左右我们五人赶到了我辖区X村王某伟家中。我们向屋内喊话,王某伟躲在屋内不出来,所长张东升去找村书记王某兴和村干部王某卫,我们在院内给王某伟做工作,王某伟始终不出来,村干部过来也配合做工作。一会儿王某伟的妻子从窗户向屋内递手机让王某伟接电话,王某伟接过电话后屋内有摔东西的声音,接着屋内王某伟的儿子说他爸手上流血了。所长张东升让我和张某某从窗户跳进去,我俩跳入屋内见王某伟站在门后用肩膀顶住门,我俩进屋后把门打开把王某伟带出来,蒋某某、张某某和我把王某伟抓住准备往车上带时,一旁围观的群众有四五个男子上前围住我们不让走,他们有的撕开我们抓王某伟的手,有的用力抓我们的衣服,有的用拳头照我们身上打,我的腰部就被人打了一拳,在他们撕拉我们几个民警的过程中,王某伟拼命挣脱又跑回了屋内的套间,把套间的门从里面锁住,我们在外面打不开,后来强行将屋门弄开发现王某伟已经跳窗逃跑了。在被四个群众(年纪在四、五十岁之间,后来听群众说他们四个是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庚)挤、扛、撕扯的过程中,我腰上挨了一拳,左胳膊被人抠了一块,流血了。蒋某某的左胳膊流血了,衣服被撕烂了,手机也摔坏了,其他人受伤没有我不注意。

5、被害人蒋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范某己陈述一致。

6、证人王××证言:2009年6月18日晚24时左右,我正在家中睡觉,我村的王某萍来我家说派出所的民警来抓她丈夫王某伟,我就到王某伟家见苏桥派出所的指导员蒋某某、副所长范某戊和民警范某丁、张某某都在院里,蒋某某给我说王某伟是湖南省上网逃犯,让我配合他们做做工作。我就喊王某伟,王某伟拒绝出来。我就给我村X村书记王某兴打电话,一会儿王某兴和苏桥派出所的所长张东升一起来到王某伟家里。我来王某伟家之前我村的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王某庚等人都在王某伟家院里。我、王某兴和派出所的民警做了好长时间工作让王某伟出来,他就是不出来,停了一会儿他儿子在屋内说他爸的手腕流血了,派出所的民警就从窗户强行跳入屋内把王某伟带出来了,这时王某庚、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就上前去围住派出所的民警不让带王某伟走,当时王某伟的手腕流血了,派出所的民警说带他去卫生院包扎一下,但王某甲等四人死拉住民警的衣服和手,不让带王某伟,王某伟趁机挣脱民警的控制又跑进了屋内套间里,把套间门锁上,民警们在套间外面守着,一会儿民警发现东套间的窗户开着,王某伟已经跳窗逃跑了。我看见蒋某某的衣服被撕烂、左胳膊上流着血、手机也坏了。范某己腰被打了,他疼得一直用手捂着腰,其他没看见。

7、证人王××证实的内容与王××的证言一致。

8、许昌县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范某丁、蒋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王某伟系网上刑拘在逃人员。

10、人民警察证,证实范某丁、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11、撤诉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丁撤回对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的起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的民事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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