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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行至本市区新天地双安警务室中心附近时,在与其女友李XX打闹过程中撞倒了路边的广告牌,被漯河市新天地美科物业公司保安孙X发现后,被告人李某与保安发生冲突并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被打伤后,随即打电话叫来齐XX(另案处理)等人,并指使齐XX等人与保安发生殴斗。齐XX用钢管将被害人益XX的左眼扎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益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益XX左眼伤残等级为七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辩称,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辩护人黄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现在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指使齐XX等人伤害被害人益XX。被告人李某被新天地物业公司的保安打伤后,打电话叫来齐XX等人到现场,完全是一种受到伤害后正常的自我保护行为,其本意是让齐XX等人送他去医院或者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不能认为叫人来就是为了报复或者帮忙殴斗。2、漯河市新天地美科物业公司保安有过错在先,被告人李某也受到了伤害,齐XX等人到现场后见到被告人李某满脸是血,伤情较重,自然极为气愤,一气之下才将被害人益XX打伤。3、案发后,虽然被告人李某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益XX,但考虑到齐XX等人毕竟是被告人李某叫去的,所以才和被害人益XX积极协商赔偿事宜。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对被害人益XX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益XX的谅解。4、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指使齐XX等人伤害被害人益XX,但被告人李某对叫来齐XX等人并造成被害人益XX受伤的情形表示悔过。被告人李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录。根据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行至本市区新天地双安警务室中心附近时,在与其女友李XX打闹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的广告牌。被漯河市新天地美科物业公司保安孙X发现后,被告人李某与保安发生冲突并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被打伤后,随即打电话叫来齐XX(另案处理)等人,齐XX等人赶到后又与保安发生殴斗。齐XX将被害人益XX的左眼打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益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其左眼伤残等级为七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益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家人与被害人益XX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益XX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传唤通知书、身份证明、辨认笔录、电话清单、民警李某军及司机杨东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益伟强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益伟强的伤残等级为七级。3、证人孙X、孙X、刘X、魏X、李XX、蔡XX、李XX的证言。4、被害人益XX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庭具有监护和帮教的条件,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王新蕾

审判员姚振华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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