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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智顺岩土工程专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良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信江湾商业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良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积多年的地下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实践经验,结合理论研究,发明创造了《LXK工法》。在此过程中,原告申请了多项专利技术,其中于1998年12月8日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原告的“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略).5,是上述工法的进一步完善。

《LXK工法》97年5月国家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向国家专利局推荐为基坑支护发明专利新技术,98年8月通过了深圳建设局的技术鉴定,定为1999年重点推广项目,2001年7月,被广州市建委列为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并颁发穗建推(2000)X号许可证。该工法具有质量保证、造价低、工期短等优点,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广州市“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D3-1地块”勤建商务大厦的基坑支护工程上,使用了《LXK工法》专利技术,特别是使用“挡土墙的成形方法”专利方法,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以被告该工程的规模,实施上述专利方法可节省造价300万元以上。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98年发明专利“挡土墙的成形方法”用于广州市“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D3-1地块”勤建商务大厦的基坑支护工程;2、本案的调处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咨询费共1万元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专利号为(略).X号“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年费收据。

2、上述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含《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事实。

3、被控侵权的勤建大厦工地照片一张,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还到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调取了被告送审的勤建商务大厦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有关资料:(1)审查意见函;(2)送审资料(含设计方案说明和设计图);(3)设计图(市建科委称是出具审查意见后被告重新提交的设计图)。相关资料上的设计单位均是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被告辩称:一、被告没有构成侵权,被告使用的工作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权完全不相同。二、本案的主体错误,本案的被告不应是我方,因为我方是勤建商务大厦的发展商,但并不是工程建筑商和设计人。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挡土墙的成形方法”的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该专利申请公开日是1999年6月16日,颁证日是2001年2月1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4日,专利号为ZL(略).X号。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其步骤包括:a)基本沿竖直方向采用水泥拌合法形成多个成排布置的水泥拌合桩;b)在紧靠上述基本沿竖向的水泥拌合桩的前侧的外侧边沿该桩的纵向设置刚性筋;c)在上述基本沿竖向的多个成排的水泥拌合桩后面形成多个地锚。该专利的说明书记载:已有文某公开的土体支护结构在多排水泥土桩内插入有筋,但由于基坑支护是临时性的,将筋插入水泥拌合桩,不容易将其拨出,会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本发明的刚性筋设置于水泥拌合桩的外侧面,而未设置于搅拌桩的内部,其未与拌合桩的桩体材料粘接,这样很容易在施工完毕后将该刚性筋抽出或拆卸掉而重复使用,降低施工成本。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专利权没有异议。

被告承认是勤建商务大厦的发展商,还称勤建大厦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有施工方,设计方为广东省轻纺设计院。原告认可被告只是发展商不是施工方,但认为被告作为发展商,相关资料应由被告报批,被告亦是工程的受益方,被告应承担本案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本院到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调取的被告相关工程送审资料,被告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包括:1)基本沿竖直方向采用水泥拌合法形成多个成排布置的水泥拌合桩(两排);2)在上述基本沿竖向的多个成排的水泥拌合桩后面形成多个地锚;3)在水泥搅拌桩的前侧挂有钢筋网,在网上再喷射钢筋混凝土。送审图纸第9页显示在两排搅拌桩的重合部位桩内插有钢管,而另一份图纸则没有。市建科委的审查意见函中写明:搅拌桩内的钢管应布置在临近基坑边,以充分发挥钢管的抗弯和抗剪作用。两份图纸均标注日期为2003年5月,原告方只认可第一份送审图纸,对调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称因不是设计、施工方,对图纸无法判断。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中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原告未提供证据,称由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原告是专利号为(略).X号“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明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结合其说明书,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基本沿竖直方向采用水泥拌合法形成多个成排布置的水泥拌合桩;b)在紧靠上述基本沿竖向的水泥拌合桩的前侧的外侧边沿该桩的纵向设置刚性筋;c)在上述基本沿竖向的多个成排的水泥拌合桩后面形成多个地锚。其中b项中的刚性筋应设置于搅拌桩的外侧面而非搅拌桩内部,且在施工完成后容易抽出或拆卸。

被告是勤建商务大厦的发展商,虽然相关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非其具体实施,但均是由被告委托进行的,设计方案、图纸亦由被告报送审批,被告亦就工程方案中的施工方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院在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调取的被告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资料,被告的施工方法包括原告专利中的a)基本沿竖直方向采用水泥拌合法形成多个成排布置的水泥拌合桩和c)在上述基本沿竖向的多个成排的水泥拌合桩后面形成多个地锚这两个技术特征,但缺乏b)在紧靠上述基本沿竖向的水泥拌合桩的前侧的外侧边沿该桩的纵向设置刚性筋这一技术特征。在水泥搅拌桩前侧挂钢筋网再喷射混凝土不同于在搅拌桩前外侧设置在施工完成后容易抽出或拆卸的刚性筋,虽然调取的两份图纸略有不同,但其中一份有关部门称是被告后来提交的图纸在搅拌桩内外均无刚性筋,即使前一份送审的图纸,虽在两排搅拌桩的重合部位有钢管,但却是插在桩内,亦不同于原告专利的第b项技术特征。

被告的施工方法未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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