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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乙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补充侦查,先后延期审理两次,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01月至09月,被告人王某乙利用濮阳市豫北农药厂厂长黄XX提供的濮阳市豫北农药厂取得的农药生产资质、营业执照、生产场地及杨XX提供的濮阳市豫北农药厂杨某分厂的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农药。经对产品抽样检验,现已确定王某乙生产的10%啶虫眯乳油、40%辛硫磷乳油(卵虫一窝端)、20%高氯·辛硫磷乳油、55%甲拌磷乳油(灌根净)、40%丙溴·辛硫磷乳油(阿维灌宝)、3%克百威颗粒剂、20%福·克悬浮种衣剂、5%氯氰菊酯颗粒剂、3%辛硫磷颗剂(闻到死、黑药丸)、10%甲拌磷颗粒剂(地虫杀)、3%辛硫磷颗粒剂(地虫净)、40%氧乐果乳油(王某乙王)、55%甲拌磷乳油、40%氧乐果乳油、55%甲拌磷乳油(灌根净)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根据销售清单上计算,已销售的农药总价值为x.1元,其中不合格农药价值x元。已生产未销售农药价值x元。代为加工的农药总价值为x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还违法(略)得x元。2011年04月27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非法生产各类农药合计总价值x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又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无证非法生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其是自首并主动退还部分违法(略)得,且公诉机关指控其代别人加工的总价值为x元的农药,其只是每吨收取50元加工费。并认为范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1年08月30日做出的价格鉴定书作价太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01月至09月,被告人王某乙利用濮阳市豫北农药厂厂长黄XX提供的濮阳市豫北农药厂取得的农药生产资质、营业执照、生产场地及XX提供的濮阳市豫北农药厂杨某分厂的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农药。经对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王某乙生产的10%啶虫眯乳油、40%辛硫磷乳油(卵虫一窝端)、20%高氯·辛硫磷乳油、55%甲拌磷乳油(灌根净)、40%丙溴·辛硫磷乳油(阿维灌宝)、3%克百威颗粒剂、20%福·克悬浮种衣剂、5%氯氰菊酯颗粒剂、3%辛硫磷颗剂(闻到死、黑药丸)、10%甲拌磷颗粒剂(地虫杀)、3%辛硫磷颗粒剂(地虫净)、40%氧乐果乳油(王某乙王)、55%甲拌磷乳油、40%氧乐果乳油、55%甲拌磷乳油(灌根净)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根据销售清单上计算,已销售的农药总价值为x.1元,其中不合格农药价值x元。已生产未销售农药价值x元。代为加工的农药总价值为x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还违法(略)得x元。

另查明,2011年04月27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非法生产各类农药合计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XX、杨XX、王XX、吴XX、宋XX、王XX(即杨XX)证言,王某乙人口信息,现场照片,濮阳市豫北农药厂杨某分厂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濮阳市豫北农药厂销货清单111份,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协查函、回某、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乙与黄XX、杨XX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书,濮阳豫北农药厂、杨某分厂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河南省农药检定(略)证明,范县农业局证明,范县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租赁合同,检验报告二十份,破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两份,情况说明,范县农业局出具的查封(扣押)通知书两份,价格鉴定书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上缴部分违法(略)得,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无证非法生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根据被告人王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树峰

审判员路坦

审判员石宝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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