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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经加刑,于2005年4月25日被释放。2011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28日被撤销),同年3月8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转为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台州市X区看守所。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童某酒后在台州市X区X街X路“锦记粥煲”附近路段,用汤勺乱砸路边车辆的玻璃、车灯,致郑波的浙x学桑塔纳轿车、张林单位的浙x现代越野车、朱文平的浙x出租车、陈某的浙x雅阁轿车、符利敏的浙x柳州五菱面包车、张海容妻余珍花的浙x比亚迪轿车玻璃、车灯等不同程度的损坏。后被告人童某又来到东城街X街X号,将昌冬林熟食摊的玻璃、房间玻璃砸破,并致熟食无法食用。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567.50元。

另查明,2011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在台州市X区X街X路橘香楼往山亭街的弄堂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上述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37.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林、陈某、张海容、朱文平、符利敏、郑波、昌冬林的陈某,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被砸物品照片,监控视频光盘,扣押物品清单,台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损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本院(2003)黄刑初字第28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及赔偿谅解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现又犯寻衅滋事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至2011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尚慧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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