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120l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国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3康业花园西湖苑G幢。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绍安,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国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海南国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其反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鉴于双方于2002年11月28日签订的《400克罐装纯中纯(淳中淳)培芝初乳奶粉地区独家销售合同》已到期,现在海南国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无须退回保证金5万元、货款(略)元及利息。双方就该合同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双方此后不再就该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
二、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760元,由海南国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70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当事人请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瑞晖
审判员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莫芳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龚连娣
书记员何春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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