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定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简莉娅、曾秋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某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相识,2007年5月18日经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X。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尊重原告的父母,经常以暴力打原告,且与多名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常不回家,与他人非法同居,还经常骚扰及影响原告的社会关系。双方自2008年10月起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被告有过错,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

1.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短信摘要,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及被告有外遇的事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因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给双方的合法证照,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相识,2007年5月18日经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X。婚后,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引起原告不满,双方经常吵打,自2008年10月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携子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被告的户口所在地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因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本院遂于2009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出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被告仍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自2008年10月起即分居至今,且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到期后未到庭答辩,应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自分居时起,所生孩子即随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被告婚生儿子宜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对于原告以被告有过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

被告刘某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其全部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定方

审判员简莉娅

审判员曾秋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