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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xx诉姜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树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姜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树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树x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6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姜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无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离异再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致夫妻隔阂渐深。2009年6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树xx要求与被告姜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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