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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侯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

被告侯某,男。

原告邓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盛洁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在相识3个月后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主要是被告婚后沉迷网络,对家庭不闻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失和。原告于2007年5月离家,住回娘家。2008年3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事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双方仍然维持分居状态。直至2009年11月29日,原告考虑到年幼的女儿,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因猜忌原告有外遇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某辩称,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侯某。婚后,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于2008年3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08年5月13日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原、被告维持分居状态直至2009年11月,双方共同生活半个月后又发生争执,原告再次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夫妻间应互相体谅、互相尊重,是可以营造和睦的夫妻关系的。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遇事能互相商量,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邓某要求与被告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邓某和被告侯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洁

书记员孙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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