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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与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之一。

负责人汪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鼎军,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

原告诉称:2003年7月31日,原告与佛山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称燃料总公司)签订佛交银2003年F贷字第X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由原告借款930万元给该公司以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一年。2003年8月22日,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与燃料总公司三方就燃料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以其位于佛山市X路X号的办公楼(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号)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府国用字[1994]第(略)号)、位于南海区X村的油库的13处房产(房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略)-(略)号)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油库内的所有设备用于抵押,原告与佛山市财政局对上述抵押物所占抵押权份额分别为52%和48%。此后,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与燃料总公司三方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佛财交银2003年共抵字第0001、X号),燃料总公司以上述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本案借款和该公司所欠佛山市财政局的债务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与燃料总公司签订《交通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佛交银2003年F抵字第X号),该公司以上述财产中的设备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

2003年12月31日,燃料总公司改制更名为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承诺,原燃料总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全部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所欠利息(略).50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5月9日,按合同约定利率和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略)。5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佛山市X路X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南海区X村油库的13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油库内的设备)按所占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05年6月30日,原燃料总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债务本金700万元及2005年6月份未付利息(略)元,原燃料总公司于2003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转制,成为本案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并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燃料总公司在本案的债务,即上述债务依法由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司负责偿还。

二、在本协议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物与佛山市财政局共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依法享有52%的优先受偿权:1、位于佛山市X路X号的房地产,即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产;2、位于南海区X村佛燃油库的房地产,即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地产及其附着物。

三、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同意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1日前清偿完毕本案全部债务,还款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按规定逐月支付利息。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已经向法院预交,故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应在2005年11月1日前将全部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

五、若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本案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有权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全部债权强制执行,并按法律规定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同时,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对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包括本案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债务。如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按期清偿本案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应及时申请撤销本案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安建须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迅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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