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26年出生,系死者王某发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发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发之女。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发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汝南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院内三科副主任。

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40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丁,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2007年11月26日,五原告亲属王某发(男,出生于1926年12月,汝南县X乡离休教师,系原告张某之夫,原告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之父)以咳嗽、咳痰为主诉急诊入住被告汝南县人民医院内三科治疗。经被告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并肺部感染、冠心病、高血压、老年痴呆。治疗期间,被告接诊医生及科室主任多次告知原告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王某发病情可能出现感染加重、呼吸衰竭、并发心力衰竭、引起消化道出血、电解质乱等状况,均可能危机生命,于2007年12月30日向王某甲通知王某发病危。2008年1月6日,王某发病情严重,王某丙找到被告内三科刘军主任让更换医生,刘军主任建议王某丙把病人拉回家。二人在谈话中有人喊着抢救王某发,抢救过程中王某发死亡。被告用120急救车将王某发送回板店家中。次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出院证明书,载明治疗结果为死亡。1月8日,王某发遗体火化。审理中,经被告申请,委托驻马店市医学会对“被告对王某发治疗是否存在过失如存在过失,与王某发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力是多少”进行鉴定。驻马店市医学会于2009年5月3日出具医鉴字(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被告医疗行为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之处,但医院的病历记录、书写不规范;2、医疗行为与王某发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因有:患者王某发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30多年,肺心病、冠心病、心房纤颤、心动能IV级,高血压病、肾功能不全,老年性痴呆,住院期间被告医院给予治疗,符合治疗护理规范常规,终因患者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院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此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委托河南省医学会鉴定,2009年7月10日,河南省医学会出具(2009)X号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根据患者(王某发)病史特征及心电图等检查结果,医方(被告)诊断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并肺部感染、肺心病、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心功能IV级,高血压病”等正确;2、患者住院期间,医方应用广谱抗生素控制感染,强心、扩冠、祛痰、平喘、利尿、预防消化道出血,营养支持疗法等符合医疗原则;3、患者入院后,医嘱痰培养检查,因未能取得合格的痰液未作培养,但根据病情选择了广谱抗生素及联合用药控制感染,不违反临床经验用药原则;4、患者死亡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多脏器功能衰竭;5、医方过失行为:医院管理不规范,多收患者住院费用。如医嘱尚未用药,收费清单上有收费,收取吸氧费用的时间超过住院期间。6、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发因多种疾病住进汝南县人民医院,经治疗无效病亡。经驻马店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197元,第二次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第一次鉴定费2000元由汝南县人民医院承担。宣判后,张某、王某丁等五人不服,均以王某发的病亡与汝南县人民医院有因果关系,应该赔偿其各种费用和多收患者的费用应该返还等理由,上诉本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发因病入住汝南县人民医院,经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后经治疗无效病亡。王某发死亡后,王某甲、王某乙等子女,对王某发的死因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王某发的死因与汝南县人民法院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驻马店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分析为:患者死亡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各脏器功能衰竭。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虽然医院医疗行为管理不规范,多收患者的住院费,但与治疗行为无关,至于院方多收住院费问题,可通过协商及其他程序解决,本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2197元由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某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姜喜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