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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宏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宗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宏飞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2008年10月2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4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某磊,一直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在外打工挣钱也不让原告花。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予照顾,原告早产孩子有病,被告不伺候也不支付医疗费,还因琐事与原告父母吵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事实是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向被告父母提出分家另过,经村妇女主任等调解,被告父母同意原、被告另过。原、被告另过后被告考虑到今后的生存问题,想到外出打工养家糊口,被告打工走之前把身上剩余的钱留给了原告日常生活用。原告所诉在其怀孕及生孩子期间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不予照顾,不支付医疗费等情况也不属实,被告打工收入有限,有时未及时给付原告。原告对被告父母不孝敬,要把老人撵出家门,不让老人在家居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某磊(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同年8月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分家另居,同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原告即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因孩子有病打电话向被告要钱,被告以无钱为由未给付,引起原告心中不满。2010年1月26日前双方曾多次通信未果。春节前夕被告打工回来前去接叫原告,双方对孩子治疗费的支付产生分歧,原告未归。2010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发生矛盾后曾主动做和好工作,审理中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尽夫妻义务及一个做父亲的责任不够,对引起此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应改正缺点、弥补不足,争取原告谅解;原告亦应珍惜已有夫妻感情,谅解被告。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是可以实现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某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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