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孔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11月4日投案,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夺罪2007年12月25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盗窃漏罪2009年11月10日被从豫中监狱解回,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伙同张建X、王道X(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携带钢锯、剪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省鄄城县X镇X村北,将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x.4的通信电缆盗割43.17米,经鉴定价值5372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宣读了同案人张建X、王道X供述,证人崔春X、张连X、陈思X、冯家X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查获证明、案发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不持异议。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伙同鲁河乡X村张建X、本乡X村王道X(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钢锯、剪钳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窜至山东省鄄城县X镇X村北,将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x.4的通信电缆盗割43.17米,经鉴定价值5372元。后因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及张建X、王道X弃赃逃跑,所盗电缆线被起出发还。

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濮阳县公安局鲁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9月14日下午4点多,张建X找到自己说让跟他拉点东西,后一起到王道X家,当时孔某伟也在。之后王道X开他家的三马车,三人坐在三马车上往外走,车上有一塑料布袋,不知里面有什么东西。天快黑时到一个集上,四人一起吃完东西来到范县毛楼大堤上,当时已是晚上8点来钟了,张建X和王道X到黄某上一个摆渡那说有一、二十分钟,回来后由王道X开三马车上了船,船上两个老头把四人送过河。大概夜里12点来钟,王道X开三马车拉三人下了堤往东走,走到地里一个电线杆下,王道X、张建X指着电缆说“就拉这东西”,由张建X和孔某伟拿着钢锯上了电线杆,拉下电缆线用钢锯切断,又拉到小堤上锯成小段的,装到三马车上,由王道X开车又回到摆渡处,那两个老头又把三马车摆渡回去,还没到岸时就看见岸边有警车,张建X叫摆船的快点,一靠岸四人就跑了。大概割了有20来米长。孔某伟也叫孔某某,他父亲绰号铁X,他妻子家是季什八郎村的,他和张建X是姑表兄弟。

同案人张建X、王道X供述,证实2006年9月14日下午其二人伙同张某某、孔某伟(孔某某)开一辆三马车到范县X村,到下午渡过黄某一直到夜里10点多,后来其一伙盗割通信电缆后割断装了有半斗三马车,电缆有铁锨把那么粗。大概在晚上1点来钟渡河时发现对岸的警车,四人害怕就逃跑了。盗窃用的钢锯、钳子和盗来的电缆都扔在三马车上了。后来打电话让张德X和张连X开一辆面包车去接,当时张某某一个人跑了。孔某某与张建X系姑舅表兄弟,孔某某的父亲叫孔某X,绰号铁X。孔某某30岁左右,于2007年入狱,在豫中监狱服刑。

证人崔春X证言,证实自己所在的网通公司旧城镇段被盗有60余米电缆线,时间是2006年9月15日凌晨1点30分,位置在旧城镇X村北的耕地里。

证人张连X证言,证实2006年9月15日凌晨3点多钟,自己开面包车接了同村的张建X、王道X、孔某某。开始是张建X他哥张德X给自己打电话说张建X他们出事了,让自己和他去接他们。接到他们后听他们说在山东那头盗窃电缆后回来时被人把车扣了,他们四个都跑了。当时接到的只有张建X、王道X、孔某某他三个,听说张某某跑散了。

证人陈思X、冯家X证言,证实06年9月14日下午6点来钟,有个开三马车的过来让把他们渡过河,给了20块钱,让下半夜接他们。没想到下半夜接他们快到河对岸时,他们扔下三马车就跑了,有三四个人,听口音不象本地的。

另有查获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模板照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鄄城县分公司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鲁河派出所投案证明、案发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上列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孔某某本起犯罪属漏罪,应与前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

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东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