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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X镇。因犯故意伤害罪,1989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0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2008年11月10日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潜逃;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宁××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茜、被告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8月4日,被告人宁××先后伙同谢淑×、刘昌×、吴跃×、丁×、徐正×、熊剑×(均已判刑)、李德×、黄立×(均在逃)等人在南县X镇成立以扳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砣子公司”,许谷×、吴跃×、胡光×(均已判刑)、刘立×(已死亡)等人先后加入“砣子公司”成为股东,并先后在南县X村尹建×、肖春×(均在逃)等人的住宅及其附近树林中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宁××参与开设赌场达35场次,平均每天参赌人数30余人,从中抽头渔利30余万元,被告人宁××分得赃款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宁××违法所得3万元。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宁××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谢淑×、刘昌×、丁×、徐正×、熊剑×、胡光×、吴跃×、许谷×、刘立×的供述、本院(2010)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南县公安局关于同案人李德×、黄立×新、尹建×、肖春×在逃说明和刘立×死亡情况说明,南县公安局(南)公(刑)缴字(2008)第X号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被告人宁××到案说明,被告人宁××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十场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罗生

审判员贾志新

人民陪审员雷畅凯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某零三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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