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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罗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执二字第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辉,江苏省苏州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罗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河宕陶瓷直销仓西北A座48-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X路X街X号602房,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追加人罗永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X镇溶洲管理区X村,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追加人贾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万全县X镇医院宿舍,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公司)诉佛山市罗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丹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马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罗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辉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佛山市罗丹公司,被申请追加人郑某某、罗永添、贾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罗马公司称:被申请追加人郑某某、罗永添、贾锋是罗丹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该公司自2002年至今处在自动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罗丹公司的有效履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三自然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罗马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罗丹公司登记资料一份(复印件);2.有限责任公司年检报告书一份(复印件);3.出资协议书一份(复印件);4.罗丹公司章程一份(复印件);5.租赁合同一份(复印件);6.罗丹公司董事会成立情况表一份(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本专户临时存款凭证一份(复印件);8.银行询证函一份(复印件);9.罗丹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一份(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履某表、法定代表人任某证明书、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各一份(复印件)。

被执行人罗丹公司和被申请追加人郑某某、罗永添、贾锋没有到庭参加听证答辩及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00年4月26日,郑某某、贾锋各出资12。5万元,罗永添出资25万元,组建成立一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即罗丹公司,工商注册资金为50万元,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广公会验字(2000)X号《广东公信会计师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验资证明书》,证实各股东出资数额到位。本院在执行罗马瓷砖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罗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无发现被执行人罗丹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罗丹公司自2002年后已没有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申请执行人罗马公司遂以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作为罗丹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为被执行人。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丹公司的性质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已足额出资,不应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认为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作为罗丹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其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另行诉讼解决。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追加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郑某某、罗永添、贾锋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文坚

代理审判员江高峰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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