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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裕冠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冠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X镇三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志伟,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飞云,广东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裕冠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三水裕冠玻璃马赛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某某工伤期间工资7200元(900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900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元(900元/月×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元(900元/月×4个月)、护理费730元,返还押金200元,支付取钢钉费300元,合计(略)元。扣减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支的2000元,仍须支付(略)元。今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仲裁费1420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420元。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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