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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管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辛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4月17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1990年生一男孩辛某,现在王某矿打工。1995年生一男孩辛某,现随被告生活。近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管某与被告辛某离婚;

二儿子辛某随被告辛某生活;

家庭共同财产四间瓦房,原告管某应享有份额归被告辛某所有;

以各人名义产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鹏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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