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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某长。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X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异议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经延安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没有偿还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义务,请求终止对其的执行。其异议理由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经济和隶属关系,异议人的经营资质是经重新申请变更颁发的,接受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技术人员是为了单位和行业稳定,所接受的财产在接受前基本都已经申请报废,异议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人员全部是事业单位职工身份,陕西省延安公路局对该公司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模式,该公司实际上是为了从形式上被动适应公路工程市X组建的一个施工实体单位,其正常运行是靠政府的政策性扶持和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来维持。由于经营和管理问题,陕西省延安公路局按照延公路字(2007)X号文件上报改制方案,延安市政府2008年1月10日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了被执行人改制分流实施方案,并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实体进行了改制重组,重新组建了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11月7日陕西省延安公路局会议纪要记录被执行人原有设备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给陕西省延安公路局机关、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公司、设计院和实验室五个单位。2010年4月8日被执行人延通集团字(2010)X号文件记载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置被执行人职工75人,并无偿接收财产、设备195件、公司资质;该文件同时记载,按照延安市政府2007年8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分流框架意见明确提出,用新设公司的收益消化解决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另查明异议人所使用的位于延安市X镇的办公场所原来为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和管理原因,被延安市X组成立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且无偿接收了原公司的动产、不某、技术人员和经营资质,新公司仍隶属于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核销,但是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接受的财产远大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故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接受财产、技术人员及经营资质的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义务清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某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谢飞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代理审判员刘塞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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