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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与曾某乙、佛山市南海区沥北新茂夹板厂、曾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沥北新茂夹板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镇沥北丁字河工业区X村X村交界。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系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坤,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玲,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沥北新茂夹板厂、曾某甲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沥北新茂夹板厂于2005年7月20日之前向被上诉人覃某某支付(略)元,于2005年8月20日之前向被上诉人覃某某支付(略)元,合共支付(略)元,自此以后双方不得再因本案纠纷互相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二、上诉人曾某甲对上述(略)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覃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沥北新茂夹板厂、曾某甲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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