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乙为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1967出生,汉族,个体泥工,住(略)。

被告:冯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乙为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彬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冯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起,被告以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08年1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总的借条,确定了借款金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冯某立即返还借款x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

被告冯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由被告冯某签名确认,本院对该借条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8年7月起,被告冯某多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1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冯某向原告王某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乙人民币伍拾叁万零玖佰元2008、11、X号今借人冯某”。上述款项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向原告王某乙返还借款x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略),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彬彬

审判员章华明

人民陪审员毛志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郑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