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邱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邱某为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建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起诉称:2010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借款x元,约定月息2%,借期至2010年12月底,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至今被告仍拒不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7日至2011年3月16日的利息9240元,合计x元;并要求被告自2011年3月17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止。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到2010年12月底还款,月息为2分的事实。

被告周某答辩称:2009年11月份,被告由原告担保向他人借款x元,之后通过原告归还过x元。因被告无力归还,原告替其归还了剩下的x元,但这x元被告已分两次每次5000元,通过他人把钱归还了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09年12月20日案外人麻某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其已通过麻某归还原告x元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质证后承认借条上的名字是其所签,但认为是在被原告打了之后,脑子糊涂情况下所签,事实上这笔借款并不存在。被告提供的借条,原告质证后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正因为麻某未来还原告钱,钱是麻某自己用了,所以麻某才出了这张借条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实际是在2010年年底出具,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包括原告代被告归还的本金x元及支付的利息。被告称其是在被原告打了之后,脑子糊涂情况下所签,但其事后并无报案等证据加以证明,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借条,与其陈述的交钱x元给麻某,欲让其转交给原告的情况相符,但该借条恰能证明麻某并未将钱交给原告,否则无需出具该借条。综上,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认定下列事实:

2009年11月被告由原告担保向他人借款x元。2009年12月21日被告通过原告归还了x元。2010年5月4日,原告替被告归还了剩余的x元本金及借款期间的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于2010年年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于2010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x元,月息为2分利,于2010年12月底归还,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7日。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担保下向他人借款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原告为其还清其余本息后,有权向被告追索。双方结算后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该款已转化为借款,被告理应按约还款,拖欠不还,显属无理。原告要求立即返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已将借款返还,无足够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返还原告邱某借款x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略),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缪建飞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蒋惠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