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首智资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镇安,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苓,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永兴街X号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镇安,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匡燕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凌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浦东软件园(略)-259座。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公司开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智资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汇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凌极软件有限公司、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首智资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汇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以与上述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智资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汇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两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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